申请人:江苏天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82836号“TD天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7481号“天菱TIAN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99910号“天菱阁TIANLING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0412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从呼叫及文字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天菱”,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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