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安市富家园农业机械厂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16757号“速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74595号“速凡”商标、第9513914号“SUFAS速凡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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