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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483407号“迷你大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5:15  浏览:245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83407号“迷你大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97030号“迷兽大陆”商标、第14717078号“迷你大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两项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迷你大陆”与引证商标一文字“迷兽大陆”仅存在一字之差,若共存使用易被识别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而构成近似。两商标若共存于“教育;培训”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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