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澳大利亚环球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7743号“贝贝健BEBEIJ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5153号“贝背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于2019年2月20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邢妍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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