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萌物联(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84246号“在身边 购方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识,相关公众通过申请商标名称可以联想到申请人提供的是与购物相关的服务,具备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发展和服务特点设计而成,可以区分服务来源。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文字内容为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或句子,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等服务上,不易区分服务来源,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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