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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020157号“PENG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5:10  浏览:254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河北鹏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龙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20157号“PENG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22542号“PENNA”商标、第11974646号“鹏达广告PENGDA”商标、第13095337号“ENGNA”商标、第23002584号“彭瓦PENGWA及图”商标、第31962180号“PENGDA”(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广告;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力资源管理;复印服务;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商业询价、会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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