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达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30836号“治愈音乐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表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识别,具有显著性。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定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治愈音乐坊”组成,若将其使用在歌曲创作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文字识别。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在先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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