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6584号“健睡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56797号图形商标、第16129794号“绿视野”商标整体(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订商标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有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的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元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套;枕巾;布;床单;毛巾被;床罩;被罩;被子;蚊帐;被面;褥子(床用织品);毛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枕套;枕巾;布;床单;毛巾被;床罩;被罩;被子;蚊帐;被面;褥子(床用织品);毛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纺织品毛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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