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ICROWAVE VISION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76948号“SATI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在第9类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89399号“SATIMO”商标、第12328924号“SATIMO”商标、第17074442号“SATI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已在无效宣告中被宣告无效;第16786348号“SATIMO SUNYIELD ANTENNA T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中已被予以驳回;第3512803号“SATIME”商标、第7455748号“SATIO”商标、国际注册第1008293号“SAT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六、七)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一至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42类上,第12329122号“SATIMO”商标、第16786469号“SUNYIELD ANTENNA TEST”商标、第17074853号“SATI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九、十)均已在无效宣告中被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八至十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与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孟伊娜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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