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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495516号“蜻蜓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4:58  浏览:249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誉华特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5日对第29495516号“蜻蜓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05213号“红蜻蜓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66180号“红蜻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30297号“红蜻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677195号“RED DRAGONF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72549号“红蜻蜓HONGQING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鞋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其复制和摹仿。三、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将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及其部分产品所获荣誉证书;
3、广告宣传费用审计报告;
4、电视广告截图;
5、报纸、网络广告合同等宣传材料;
6、相关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
7、第1734129号“红蜻蜓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毛皮;旅行箱;家具用皮装饰;皮肩带;包;人造革箱;伞;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鞋商品、第18类书包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一曾在商评字【2008】第00763号关于第1734129号“红蜻蜓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第25类皮鞋商品上予以保护。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皮鞋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蜻蜓驿”与引证商标二“红蜻蜓及图”、引证商标三“红蜻蜓”、引证商标四“RED DRAGONFLY及图”、引证商标五“红蜻蜓HONGQINGTING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或含义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毛皮、家具用皮装饰、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牛皮、书包、皮制带子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性。同时考虑到申请人“红蜻蜓及图”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虽引用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并未明确具体事实和理由,对此主张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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