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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644792号“魔镜面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4:56  浏览:246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岩臻(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44792号“魔镜面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98638号“魔镜传播”商标、第15753670号“魔镜”商标、第16487206号“魔镜”商标、第18949469号“魔镜美妆”商标、第32058867号“魔镜换装”商标、第37947433号“魔镜云摄影”商标、第38140091号“魔镜衣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经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六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点击付费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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