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阳钰鹏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48980号“妈宝领域 M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4883号“妈宝;MATHERS BABY”商标、第1549588号“MB”商标、第1549589号“METERS BONWE”商标、第4818175号“M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现与申请人已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经查,在先已有被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披肩;服装;帽;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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