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尼肯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24799号“FA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2644号“菲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50140号“FA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52973号“FA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上相对应,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星接收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网络集线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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