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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909562号“肆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4:53  浏览:247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成都元记麦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哲沅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9562号“肆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317439号“四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9月20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玉竹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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