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葡萄酒大师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01423号“IM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IMW”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其已对第26731355号“im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不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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