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辛艾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辰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4374号“ESIN AK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4565966号“伊丝纳安ESINAK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4月27日的第169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玉竹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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