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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790385号“HONGNI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4:50  浏览:248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大状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01957号《关于第25790385号“HONGNI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39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75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第10608459号“宏牛HONG N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予以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是否应予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3月13日的《商标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11226857号“HONG N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二者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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