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大状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01970号《关于第25797776号“HONG 红 NI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39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75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为,第10608459号“宏牛HONG N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予以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是否应予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3月13日的《商标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第4128051号“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亦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11226857号“HONG N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二者并不构成使员工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3393068号“红红”商标、第11782063号“红 便宜坊集团所属品牌始创于一九六八 及图”商标、第11782064号“红 便宜坊集团所属品牌始创于一九六八 及图”商标、第13074581号“红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70767号“RED及图”商标、第1319136号“红灯笼 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九)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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