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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607848号“郝柏娜铁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4:47  浏览:254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宁波海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07848号“郝柏娜铁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旗舰店交易记录;进货凭证;已注册商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郝柏娜铁元”,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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