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翔管理(爱尔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23125号“GOSHAW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78172号“苍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概念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网站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担保(担保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GOSHAWK”与引证商标“苍鹰”含义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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