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二维码创意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达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84533号“助力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助力吧”指定使用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复审服务上,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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