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7739546号“嘉丽合会 LH Carrie will b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7739546号“嘉丽合会 LH Carrie will b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4:39  浏览:251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珠海丽合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恒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39546号“嘉丽合会 LH Carrie will b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77215号“回力城 Huili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376225号“回力城 Huili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5月0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