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9529号“猫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985102号“猫宁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985095号“宁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985104号“猫宁甄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985101号“猫宁乐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985097号“宁猫乐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所有人系关联企业。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出具了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尚有区别,故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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