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120715号“JD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设计,具有显著性,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起了一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755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官方网站截图、广告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砍伐和加工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材砍伐和加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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