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蜜乐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2292号“HATYPAABHBIE NPOAYKTBI CENO 3ENEHO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32649号“CENO 3ENEHOE HATYPAABHBIE NPOAYKTB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22029号“吉祥镇 JX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44242号“吉祥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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