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6295116号“CHAN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6295116号“CHAN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4:28  浏览:259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费塞特利克投资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5116号“CHAN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52661号“CHANG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密封环”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4217号“嫦娥 CHAN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密封垫片、防水圈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0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