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本味之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创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8801号“牛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85718号“牛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蛋、牛肉清汤”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肉、蛋、牛肉清汤”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牛a”与引证商标显著识读文字“牛A”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豆腐制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蛋、牛肉清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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