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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126251号“mayfash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4:20  浏览:253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江华五月天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26251号“mayfash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31936号“M16及图”商标、第9866860号“MAY5及图”商标、第13983971号“陈皮妹及图”商标、第4487403号“MAY JEANS”(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服装吊牌合同及发票、产品出口合同、报关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针织服装;羽绒服装;鞋;袜;大衣;风衣;童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装、运动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四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领带”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领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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