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赛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0095号“北极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7004971号“北极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振宇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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