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MSTEC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09693H号“EMST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第11895250号“EMSTEC及图”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龚玉杰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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