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丽和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22538号“2tec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99437号“tec及图”商标、第10845108号“TECVAC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tec”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te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胶合木板、非金属地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木材、建筑用非金属框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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