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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442743号“光敏不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4:15  浏览:251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滨州驭展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42743号“光敏不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店铺销售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光敏不灭”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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