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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191105号“快头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4:14  浏览:258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91105号“快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申请人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236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已无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搜索、网络报道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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