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市沃叶橡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108596号“苏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06482号“苏舰”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25736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生效。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佳洁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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