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255345号“亲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69909号商标由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丽红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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