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可妙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汇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5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278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在不同区域,业务也不存在交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认为地域、业务领域存在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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