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剑敏
委托代理人:保定晨辉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65909号“天地臻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63152号“天地珍品”商标、第7045599号“天地一品及图”商标、第548062号“天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引证商标二的汉字部分“天地一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藤本植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植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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