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珠丽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43346号“MEJUR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33386号“Meju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请求。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字号,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介绍、用以证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恶意的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旅行箱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公文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之理由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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