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乾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75229号“开味开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开州”是古地名,一般公众易将其认定为古时某个朝代的地名,而非我国现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二、申请商标中的“开州”与“开味”组合在一起,具有强于县级以上地名的含义。三、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了实际使用,并且在当地市场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四、经查,包含“开州”的文字商标在多个类别已获准注册。五、申请商标是当地政府重点支持打造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对当地经济、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包含“开州”二字的商标注册信息、新闻报道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开味开州”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开州”整体尚可区分,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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