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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421214号“Studio Marco Piv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2 17:14  浏览:252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斯迈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21214号“Studio Marco Piv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97292号“SCHONBURG及图”商标、第23906383号“徐美教育及图”商标、第1774592号“第一推动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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