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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105011号“SOI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2 16:41  浏览:253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上海辛卯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5011号“SOI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9130号商标、第1983805号商标、第762580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将不会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显微镜;配有目镜的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立体视镜;生物显微镜;金相显微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显微镜、目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显微镜;配有目镜的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立体视镜;生物显微镜;金相显微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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