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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380114号“桥桩 Brid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2 16:23  浏览:260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桥桩(东莞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悦鸿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0114号“桥桩 Brid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49690号商标、第7173365号商标、第8571481号商标、第580235号商标、第674239号商标、第6404750号商标、第1173793号商标、第1150820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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