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ONDATION DE L'ECOLE HÔTELIÈRE DE LAUSANNE, EHL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3410号“EH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复审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460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名义和地址经我局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名义和地址与申请人一致,两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20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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