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左舍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08359号“PT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59409号“petlife”商标、第23467225号“PJ-LIFE”商标、第27115647号“PXLIFE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外观、含义、呼叫、设计理念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应判为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PT LIFE”与引证商标一文字“petlife”、引证商标二文字“PJ-LIFE”、引证商标三文字部分“PXLIFE”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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