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711029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711029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7:23  浏览:250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王文海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102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9972号图形商标、第14271866号“E-HETAI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表现形式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美容服务;医疗诊所服务;医院;牙科;整形外科;医疗保健;水产养殖服务;医疗按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务室;按摩”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5月06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