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丙辉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天嘉鑫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41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266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构成、整体含义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图形进行版权登记申请,故申请商标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碗柜;餐具柜;家具;文件柜;细木工家具;衣柜;书柜;有抽屉的橱;床;屏风(家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5月06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