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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441674号“HURRICA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7:21  浏览:244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飓风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41674号“HURRICA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61770号“飓风 Hurricane”商标、国际注册第1068536号“HURRICAN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含义上具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三年不连续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信息、申请商标含义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其效力待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HURRICANE”与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HURRICAN”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乐场滑梯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娱乐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是否为有效商标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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