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寻唐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金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95055号“寻唐记 XUNTANGJI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003号“唐记 及图”商标、第31404455号“ 嗨 唐记 及图”商标、第33276780号“唐记”商标、第号“唐纪 TANGJI 及图”商标、第18866752号“唐记卤肴”商标、第25142729号“唐氏 唐氏卤味 大王 DON'S DON'S 及图”商标、第3879930号“唐氏 TS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构图、含义、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主动放弃“鱼制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恳请将其余复审商品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其效力待定。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制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寻唐记”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唐记”、引证商标四文字部分“唐纪”、引证商标五文字“唐记卤肴”、引证商标六文字部分“唐氏 唐氏卤味”、引证商标七文字部分“唐氏”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腌制水果;腌制蔬菜;食用油;牛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干食用菌;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肉;腌制蔬菜;食用油脂;牛奶;加工过的坚果;豆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是否为有效商标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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