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李方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柳州市集智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7888号“骆越荟 骆越荟 李方投资 LUOYUEHUI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56229号“越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读音、状态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骆越荟”与引证商标文字“越荟”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饭店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研究;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广告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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