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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66470号“Sendo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30 17:16  浏览:245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艾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6470号“Sendo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54442号“绅宝家纺 SENBO 及图”商标、第36109615号“SEN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中已被依法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Sendo”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SENBO”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商业信息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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